哪些條件下丈夫不能起訴離婚

導讀:
哪些條件下丈夫不能起訴離婚我國婚姻法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哪些條件下丈夫不能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條件下丈夫不能起訴離婚我國婚姻法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關于哪些條件下丈夫不能起訴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條件下丈夫不能起訴離婚
我國婚姻法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第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于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于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奸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梢姟案星槭欠翊_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