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些什么條件

導讀:
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關于起訴離婚需要些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關于起訴離婚需要些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需要些什么條件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起訴的前提包括:
(1)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廢除)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2)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例如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子女的婚姻關系提起離婚訴訟。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5)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案例】
9月28日,福建省建陽市法院依法駁回了一起無明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
2004年10月15日,賴某經人介紹認識陳某,3天后雙方到建陽市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書。雙方共同生活一個月后,陳某逃走。賴某發現陳某攜聘金潛逃,遂報案。后經公安局戶政科認定,陳某辦理結婚證的身份證系偽造。
【審判結果】
建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有明確的被告是原告起訴的條件之一,現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情況經公安機關認定為偽造,故原告的起訴無明確的被告。裁定駁回原告賴某的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