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的程序都有哪些

導讀:
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d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當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索賠問題時,可以按照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那么工程索賠的程序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d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當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索賠問題時,可以按照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關于工程索賠的程序都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d內給予答復。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d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讓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工程項目的合同文件,通過友好談判解決工程中產生的索賠問題,因此也被稱為協商談判。
當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索賠問題時,可以按照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人可以是雙方都信耐的個人(工程技術專家、律師、估價師等),也可以是一個專門的組織(工程咨詢或監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索賠爭端評審組、合同爭端評委會等等),調解人按照政策、法規及施工合同的規定,在劃分各方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方案并簽字,那么調解完成。
在雙方和解不成,又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于司法解決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可以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這可能使索賠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中,花費大量的訴訟費用和時間。因此,當出現索賠問題時,應盡量避免通過訴訟解決。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時間和費用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發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的暫時停工。
6、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