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離婚是怎樣的

導讀: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滿兩年”是指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積計算。那么夫妻分居離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滿兩年”是指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積計算。關于夫妻分居離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對于該分居條款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才全面:
1、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出國留學、異地工作分居的),有感情不和造成的,有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作為法定判離的理由,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造成的才行。
2、分居時間必須滿兩年,而且分居必須是不間斷的。
分居必須是連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開始計算。“滿兩年”是指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積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性生活義務。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分居,是指男、女雙方間沒有夫妻性生活。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其實質是指夫妻間因感情不和而相互不履行夫妻間性生活之義務。
4、夫妻分居滿兩年必須有證據證明。
如果主張離婚的一方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夫妻已經分居兩年,法庭仍不會認定。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的目的,是非常不易的。因為,證據是訴訟的靈魂,法庭認定必須要有證據的支持。
從通常的角度來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于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著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1、夫妻異地分居的認定: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2、分床不分房的認定:
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也就是所謂的分床不分房是分居嗎?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目前絕大多數的市民只有一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各管各兒的事,睡覺時,也是各回各的房間睡,不過性生活。對于這種情況,開庭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很難認定為同居。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