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主債權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導讀:
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一種,對債權人也規定了訴訟時效,也就是要求債權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力,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其債權就滅失了,那么,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什么是主債權消滅?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大律網債權債務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一種,對債權人也規定了訴訟時效,也就是要求債權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力,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其債權就滅失了,那么,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什么是主債權消滅?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大律網債權債務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有以下幾個規定:
1、保證期間,除斥期間,一般為6個月。計算方法,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保證期間總的原則是,不能無限制的約束保證人的責任,因此保證期間規定的是6個月~2年內。
2、主合同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
3、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向來是有爭議的。我國通說認為(司法考試范圍內),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其實通過這句話就可以把所有的問題給解決了,下面詳述。
4、中止和中斷的概念。簡而言之,中止是客觀的,而中斷是主觀引起的,即中斷必須是積極的行為,如積極的起訴、仲裁、請求等。中止必須在訴訟時效結束前6個月提出,中斷導致的直接結果是,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其次,根據上述的幾個概念,被擔保主債權種類包括什么?保證期間是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保證期間的概念是控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保證責任的期間,如保證期間是6個月,那么債權人必須在6個月這個期間內提起兩個訴訟,第一個,主債務的訴訟;第二個,保證責任的訴訟。如果6個月以后才提起訴訟,則針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以消滅。如果6月內提起訴訟,則保證人不能免責,此時的保證期間實際作用已經結束了。
同樣,因為是一般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一般保證人可以就此理由抗辯擔保權人,而在主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擔保權人)必須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勝訴權,而給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主合同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并且已經判決了,判決送達生效后,即開始計算保證訴訟時效了。此時有兩種方式請求清償債務,第一種,如果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或者經過強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第二種,債權人可以直接憑借該判決書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或者直接請求保證人清償(因為判決已經生效,即保證人再沒有先訴抗辯權了)。
因此,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只能也必須先提起主債務的訴訟。
主債權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后經檢查確診并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債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我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140條有這樣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