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主債權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導讀:
(一)主債權人在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后,受讓人就有權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能無故拒絕。(二)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1、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債權轉讓自債務人得到通知之時起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只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響到保證人的責任承擔。那么債權轉讓,主債權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債權人在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后,受讓人就有權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能無故拒絕。(二)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1、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債權轉讓自債務人得到通知之時起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只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響到保證人的責任承擔。關于債權轉讓,主債權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債權人在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后,受讓人就有權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能無故拒絕。
(二)擔保銀行只在原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轉讓主債權時擴張了主債權及其從屬權利(比如未付利息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等),保證人對擴張部分的債權自然不用承擔保證責任。
(一)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隨著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保證人毫無關系了。
(二)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
1、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
3、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
4、主債權的轉讓不得違反主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約定。
(三)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
一般來說,債權轉讓無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并且債權轉讓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債權轉讓自債務人得到通知之時起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只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響到保證人的責任承擔。通常,主債權人只需通知主債務人,即認為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發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約定,主債權人必須將債權轉讓通知保證人的,應從其約定。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為以下類型: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這些類型中,第一種類型在會計實務中由于對業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下面就具體分析這一類型的會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