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履約保證金具體比例

導讀: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采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采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采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采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那么建筑工程履約保證金具體比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采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采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采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采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關于建筑工程履約保證金具體比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采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采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采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采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其實采購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為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完畢后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占用。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采購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采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于對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可以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范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在建筑市場招投標運作中,有些承建商為了中標,在投標時把造價壓到成本以下,中標后,在施工時以增項、洽商等手段.太幅度增加造價。這種不正當競爭導致建設單位錯誤地選擇和確定承建商,排擠了規范化運作的承建商。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后,中標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價執行,建設單位可以另外選擇承建商,履約保證金不退還原中標的承建商,用作補償招標單位另選承建商的費用損失,這樣就可以制約和預防投標單位壓價欺騙招標人,擾亂建筑業市場。
第三,有利于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執行過程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區間,需要承建商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承擔的義務,才能按工期、質量要求完成建設任務+也就對承建商的工程實施進行監督和制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單位對中標承建商極為有力的約束條件,有利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承建商實施有效的監督與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認真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