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比例規定

導讀:
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托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于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那么履約保證金比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托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于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關于履約保證金比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比例一般是5%-25%,國內一般是交1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履約擔保金: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
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托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于交易所規定的水平。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第二,可以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范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在建筑市場招投標運作中,有些承建商為了中標,在投標時把造價壓到成本以下,中標后,在施工時以增項、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價。這種不正當競爭導致建設單位錯誤地選擇和確定承建商,排擠了規范化運作的承建商。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后,中標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價執行,建設單位可以另外選擇承建商,履約保證金不退還原中標的承建商,用作補償招標單位另選承建商的費用損失,這樣就可以制約和預防投標單位壓價欺騙招標人,擾亂建筑業市場。
第三,有利于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執行過程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區間,需要承建商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承擔的義務,才能按工期、質量要求完成建設任務+也就對承建商的工程實施進行監督和制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單位對中標承建商極為有力的約束條件,有利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承建商實施有效的監督與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認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于我國建筑業市場同國際市場接軌。履約保證金是國際建筑市場運作的一個慣例,世行指南和亞行準則都有相應規定,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條件》中也有明確的履約保證金規定。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可以利用國際上的有關規定,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使我國建筑業市場同國際市場在相關規定上同步,為我國更好的參與國際大競爭做出貢獻。
第五,有利于規范整個建筑業市場管理,促使建設工程向信譽、質量好的承建商集中,目前我國從事工程施工的企業過多,企業實力普遍較弱,特別是在80年代建筑市場極速膨脹時,大量的小企業紛紛成立,其工程運作能力極為低下。隨著我國建筑業市場趨于平穩,市場競爭將更加激烈,需要有相應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業市場供求基本平衡。通過履約保證金制度,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可以給施工力量強、工程質量有保證、市場信譽好的承建商提供擔保,促使工程向這些企業集中,實力極弱、運作不規范的承建商在市場中的占有率就會下降,最終達到整體行業科學、規范經營運作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