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有哪些

導讀:
不過,如果是在保證成立后主債務因時效完成而變為自然債務的,保證人也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不予履行的抗辯,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一旦就此類債務自愿承擔了保證責任,就不得再反悔。但應當注意,保證人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數額并非指確定期間發生的全部債權總額,而是指決算期時的債權余額。那么保證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過,如果是在保證成立后主債務因時效完成而變為自然債務的,保證人也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不予履行的抗辯,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一旦就此類債務自愿承擔了保證責任,就不得再反悔。但應當注意,保證人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數額并非指確定期間發生的全部債權總額,而是指決算期時的債權余額。關于保證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證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有哪些
(1)主債權的種類既可以是種類之債也可以是特定之債,可以是專屬性的債務也可以是非專屬性的債務,如果被保證的債務是非金錢債務,可以由保證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則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2)自然債務也可以作為保證的對象,保證人對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無論保證人是否得知該債務為自然之債,只要承諾保證,就必須承擔保證責任(這也體現了保證合同的獨立性)。不過,如果是在保證成立后主債務因時效完成而變為自然債務的,保證人也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不予履行的抗辯,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一旦就此類債務自愿承擔了保證責任,就不得再反悔。
(3)對于未來的債權,也可以進行擔保,《擔保法》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這就是所謂的“最高額保證”.一般來說,最高額保證只擔保一定期限內所發生的債務,如果當事人疏忽而沒有約定該期限,就會出現不定期的最高額保證,為了避免保證人承擔無休止的債務保證責任,法律必須擬制一個確定的決算期限,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應當以約定期限的終點為決算期,如果沒有約定,則以保證人的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為決算期(擔保法27條)。但應當注意,保證人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數額并非指確定期間發生的全部債權總額,而是指決算期時的債權余額。
二、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
2、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實現債權的費用。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
3、部分保證擔保責任范圍
則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保證擔保責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明確的特別約定承擔補償性責任時,保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才限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的保證擔保責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明確規定:保證范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