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里保證擔保的主債權包括哪些

導讀:
但應當注意,保證人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數額并非指確定期間發生的全部債權總額,而是指決算期時的債權余額。那么擔保法里保證擔保的主債權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應當注意,保證人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數額并非指確定期間發生的全部債權總額,而是指決算期時的債權余額。關于擔保法里保證擔保的主債權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擔保法里保證擔保的主債權包括哪些
(1)主債權的種類既可以是種類之債也可以是特定之債,可以是專屬性的債務也可以是非專屬性的債務,如果被保證的債務是非金錢債務,可以由保證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則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2)自然債務也可以作為保證的對象,保證人對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無論保證人是否得知該債務為自然之債,只要承諾保證,就必須承擔保證責任(這也體現了保證合同的獨立性)。不過,如果是在保證成立后主債務因時效完成而變為自然債務的,保證人也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不予履行的抗辯,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一旦就此類債務自愿承擔了保證責任,就不得再反悔。
(3)對于未來的債權,也可以進行擔保,《擔保法》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這就是所謂的“最高額保證”。一般來說,最高額保證只擔保一定期限內所發生的債務,如果當事人疏忽而沒有約定該期限,就會出現不定期的最高額保證,為了避免保證人承擔無休止的債務保證責任,法律必須擬制一個確定的決算期限,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應當以約定期限的終點為決算期,如果沒有約定,則以保證人的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為決算期(擔保法27條)。但應當注意,保證人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數額并非指確定期間發生的全部債權總額,而是指決算期時的債權余額。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金額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范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范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擔保法里保證擔保的主債權包括哪些”等相關法律知識。主債權和從債權的關系是:主債權不成立的,從債權也不成立,主債權消滅的,從債權也隨之消滅。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責任編輯:楚雨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