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共同承包的規定

導讀: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在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許可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依此規定,發包方可要求參加聯合承包的任何一方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義務,聯合承包的各方不得拒絕。那么聯合共同承包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在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許可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依此規定,發包方可要求參加聯合承包的任何一方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義務,聯合承包的各方不得拒絕。關于聯合共同承包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在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許可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釋義】本條是關于聯合共同承包的規定。
一、本條所說的“聯合共同承包”,是指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組成非法人的聯合體,以該聯合體的名義承包某項建筑工程的承包形式。在聯合承包形式中,由參加聯合的各承包單位共同組成的聯合體作為一個單一的承包主體,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承擔履行合同義務的全部責任。在聯合體內部,則由參加聯合體的各方以協議約定各自在聯合承包中的權利、義務,包括聯合體的管理方式及共同管理機構的產生辦法、各方負責承擔的工程任務的范圍、利益分享與風險分擔的辦法等等。至于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投資組成一個法人實體,由該法人實體承包工程項目,與發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則屬于該法人實體的單獨承包。不是本條所說的聯合共同承包。
二、本條規定的聯合共同承包形式,適用于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工程任務量大、技術要求復雜、建設周期較長,需要承包方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抗風險的能力。由多家單位組成聯合體共同承包,可以集中各方的經濟、技術力量,發揮各自的優勢,大大增強投標競爭的實力;對發包方來說,也有利于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建設質量。
三、在聯合共同承包中,參加聯合承包的各方應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的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何一個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全部履行;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部分或全部債務。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除。而對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而言,清償債務超過按照債務人之間的協議約定應由自己承擔的份額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其他連帶債務人償還他們各自應當承擔的份額。對此,《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有明確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依此規定,發包方可要求參加聯合承包的任何一方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義務,聯合承包的各方不得拒絕。這對于維護聯合承包形式中發包方的正當權益,避免聯合承包各方相互推倭責任,加強各方的配合協作,是很有必要的。對聯合共同承包的承包方責任問題,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的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即“菲迪克條款”)中也明確規定:“如果承包商是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組成的聯營體,所有各家將為履行該合同條款共同并各自對雇主承擔責任,并且應當推舉一家作為有權管轄該聯營體的領導人。”此處所規定的共同與各自責任,與本法所規定的“連帶責任”有相同的含義。
四、聯合承包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共同承包,當參加聯合承包的具有相同專業的各單位資質等級不同時,為防止出現越級承包的問題,本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聯合體只能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許可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