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承包的方式

導讀: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那么工程項目承包的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關于工程項目承包的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1]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2)設計—施工總承包(D-B)。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3)設計—采購總承包(E-P)。(4)采購—施工總承包(P-C)
2、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并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于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备鶕鲜龇伞⒁幷碌囊幎ǎ邪丝梢詥为毘邪こ?,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4、“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3]“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后,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并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掛靠承包”的表現形式:
(1)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經營協議”、“合作協議”或“掛靠協議”承包工程。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聯營協議”、“合作協議”或者“掛靠協議”,約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承包工程,辦理投標、簽訂合同、,結算等手續,并向被掛靠企業繳納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利潤”、“管理費”或者“合作費用”,掛靠人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項目,自負盈虧,自行承擔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等法律責任。
(2)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以“企業內部承包”形式掛靠并對外承包工程。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協議,約定掛靠人作為被掛靠企業的職員或者班組對外承包工程,并實行企業內部經營承包責任制,掛靠人繳納一定的“管理費”或者“承包費”,被掛靠企業提供承包工程的所有手續便利;掛靠人負責履行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并享有和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自負盈虧,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承包的所有風險與責任。
“掛靠承包”是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中的“畸形兒”,明顯是在規避國家對工程承包市場準入的監管,擾亂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必須進行嚴格規范。但是,由于存在建筑市場經營主體對工程承包利潤的競逐性、工程企業取得從業資質的不易性,以及工程發、承包市場孽生的人為操控性,“掛靠承包”在工程發、承包活動中十分普遍,難以杜絕。
(一)生產性工程項目和非生產性工程項目
生產性工程項目是指形成物質產品生產能力的工程項目,例如工業、農業、交通運輸、建筑業、郵電通信等產業部門的工程項目;非生產性工程項目是指不形成物質產品生產能力的工程項目,例如公用事業、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學研究、社會福利事業、金融保險等部門的工程項目。
(二)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
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是指以擴大生產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為主要目的新建、擴建工程及有關方面的工作。建設項目一般在一個或幾個建設場地上,并在同一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范圍內,由一個或幾個有內存聯系的單項工程所組成,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行政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實行統一管理。通常是以一企業、事業、行政單位或獨立工程作為一個建設單位。更新改造項目是指對原有設施進行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相應配套的工程以及有關工作。更新改造項目一般以提高現有固定資產的生產效率為目的,土建工程量的投資占整個項目投資的比重按現行管理規定應在30%以下。
(三)新建、擴建、改建、恢復和遷建項目
新建項目一般是指為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而進行的平地起家的投資項目。有的單位原有基礎很小,經過建設后其新增的固定資產的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擴建項目一般是指為擴大生產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的分廠、主要車間、礦井、鐵路干線、碼頭泊位等工程項目。改建項目一般是指為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強資源綜合利用、三廢治理和勞動安全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而對現有工藝條件進行技術改造和更新的項目。遷建工程項目一般是指為改變生產力布局而將企業或事業單位搬遷到其他地點建設的項目?;謴晚椖恳话闶侵敢蛟馐芨鞣N災害而使原有固定資產全部或部分報廢,以后又恢復建設的項目。
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資質情況;
②施工能力;
③社會信譽;
④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的分析和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