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工程分包會違法嗎

導讀:
據此,《解釋》將違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認為無效的依據只能是依據該第五項的規定,即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主體工程分包會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此,《解釋》將違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認為無效的依據只能是依據該第五項的規定,即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于主體工程分包會違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法,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為防止某些承包單位在拿到工程項目后以分包的名義倒手轉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據本條規定,一旦施工合同被認定為違法分包,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據此,《解釋》將違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認為無效的依據只能是依據該第五項的規定,即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并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系,而業主則不牽扯其中,很多業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調管理,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2、一般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