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與分包的區別

導讀:
轉包與分包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因此,筆者認為,轉包是指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職能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即承包人將自己承攬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費,而不承擔任何工程管理或法律責任的行為。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允許工程分包,它與轉包的主要區別:承包人是否將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分包給第三人。那么轉包與分包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包與分包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因此,筆者認為,轉包是指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職能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即承包人將自己承攬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費,而不承擔任何工程管理或法律責任的行為。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允許工程分包,它與轉包的主要區別:承包人是否將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分包給第三人。關于轉包與分包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包與分包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實踐中,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又分別轉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抖擻法律所不禁止的。
《建設安裝工程分包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本辦法中的轉包工程,是指建筑術、質量、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第18條規定下列行為均屬轉包:(1)施工企業將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從中收取回扣者(坐收漁利);(2)總承包單位,違反第六條規定的,將工程主要部分或全體工程(結構技術相同的)中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包給其他施工單位者;(3)分包人再次分包工程。因此,筆者認為,轉包是指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職能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即承包人將自己承攬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費,而不承擔任何工程管理或法律責任的行為。
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一個或若干個單位工程或單位工程分別發包給他人的行為。單項工程(又指工程項目)指建設工程中由若干個單位工程組成,有得力設計文件,建成后能獨立發揮工程效益的工程,如隧道、獨立大、中橋梁。單位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指單項工程中單獨設計,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工程,如公路線路中的路線工程。實踐中以單位工程為建設工程承包的最小標的。《招標法》第48條第二款規定,經招標人統一,可以將中標項目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分包人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并不再分包。《建筑法》第29條對合法分包以及法律責任也作了明確規定。
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允許工程分包,它與轉包的主要區別:
(1)承包人是否將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分包給第三人。如果是,則可以認定是一種轉包行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僅是將其次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發包給第三人,并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管理,則是合法分包。
(2)承包人在將工程發包后是否對工程進行管理。在轉包中總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后便把工程全部轉交給第三人,對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在分包中的總承包單位則需要獨立完成工程的主體結構建設,并對分包的施工進行管理和控制。
(3)法律對二者的限制不同。建筑工程轉包為法律所禁止。但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分包是合法的。折中限制表現為如前所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