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現場、維護自身安全

導讀: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個步驟之一:保護現場、維護自身安全發生事故保護現場是處理事故的第一個程序和環節,主要作用是:一、能在相對安全的范圍內“私了”事故,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二、一旦“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調查時,保護現場有利于澄清事故事實,分清事故責任,同時也是當事人應盡的責任。保護現場既是法律義務,也是“私了”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那么保護現場、維護自身安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個步驟之一:保護現場、維護自身安全發生事故保護現場是處理事故的第一個程序和環節,主要作用是:一、能在相對安全的范圍內“私了”事故,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二、一旦“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調查時,保護現場有利于澄清事故事實,分清事故責任,同時也是當事人應盡的責任。保護現場既是法律義務,也是“私了”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關于保護現場、維護自身安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個步驟之一:保護現場、維護自身安全
發生事故保護現場是處理事故的第一個程序和環節,主要作用是:一、能在相對安全的范圍內“私了”事故,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二、一旦“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調查時,保護現場有利于澄清事故事實,分清事故責任,同時也是當事人應盡的責任。
(1)保護現場既是法律義務,也是“私了”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一些地方性法規為此還做了詳細的規定。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四條規定:“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開啟車輛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后尾燈,并按規定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擴大示警距離”。
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和出發點,是以人為本、保證安全。保護現場既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私了”事故的實際需要。
(2)保護現場的步驟和方法
1)發生事故后立即停車,關閉發動機,打開車輛的故障燈(或稱緊急報警燈、“雙閃燈”)。
有些司機在行車中,因某種原因而打開故障燈,自己給自己授予了一個“特權”,在車流中不管不顧地來回并線穿行,甚至逆行或在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內行駛。這些不良的駕駛作風不僅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這個“特權”就等于零。法律不會因為使用這個“特權”涉足禁區而減輕或免除違章者的責任。
2)將發光或反光標志牌放置到自身車后的來車方向50米處,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則要放置到150米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