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借貸案件時,對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抵押糾紛如何處理?

導讀:
審理借貸案件時,對于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可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114、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毀損的,抵押權人如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那么審理借貸案件時,對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抵押糾紛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借貸案件時,對于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可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114、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毀損的,抵押權人如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于審理借貸案件時,對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抵押糾紛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借貸案件時,對于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l6條的規定處理。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定如下: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2條、第113條、114條、115條、116條分別規定如下:
11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可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
114、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毀損的,抵押權人如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系存在,并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
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
116、有要求清償銀行貸款和其他債權等數個債權人的,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