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債權轉讓協議何時生效

導讀:
否則,債權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效力,債務人對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仍然有效。2003年4月2日原、被告簽訂了出資合作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約定。請求法院宣告二被告2008年8月25日的轉讓出資雙匯股金20000元的行為無效。那么關于債權轉讓協議何時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否則,債權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效力,債務人對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仍然有效。2003年4月2日原、被告簽訂了出資合作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約定。請求法院宣告二被告2008年8月25日的轉讓出資雙匯股金20000元的行為無效。關于關于債權轉讓協議何時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如果已經簽訂了轉讓協議的話,只要是三個人簽署的,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三方的意思表達,就可以生效了。一般是簽字之后就生效,如果合同有特殊規定的話就以合同為準。
2、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人與第三人簽署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對雙方有約束力。
3、債權轉讓協議要對債務人產生效力,需要將債權轉讓協議及時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效力,債務人對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仍然有效。
1999年12月,雙匯XX托管委員會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投資托管協議,期限50年,投資金額25000元,由于被告無力投入,經原、被告口頭協商,原告入股20000元,被告入股5000元,共25000元投入雙匯。2003年4月2日原、被告簽訂了出資合作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約定。因被告未支付2005年前的分紅,原告訴至法院。2008年8月25日案件在審理期間,被告趙XX私自將原告入股雙匯的20000元股金權利轉讓給了其女兒趙XX,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宣告二被告2008年8月25日的轉讓出資雙匯股金20000元的行為無效。依法確認原告出資20000元入股雙匯的股金所有權。
法律分析:被告趙XX與雙匯資產托管委員會簽訂資產托管協議后,又與原告馮XX簽訂了出資合作協議,該協議是屬原告馮XX委托被告趙XX理財的一種方式,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本院(2008)郾民二初字第516號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已確認原告馮XX與被告趙XX所簽訂的協議為有效協議。被告趙XX未經原告馮XX同意將馮XX所有的20000元股權轉讓給被告趙XX,該轉讓行為侵害了原告馮XX的合法權益,其轉讓行為無效,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2002年8月19日被告趙XX與被告趙XX簽訂的協議中被告趙XX將原告馮XX在漯河市XX集團有限公司XX托管委員會入股的20000元股金轉讓給被告趙XX的行為無效。2、2008年8月25日被告趙XX與第三人漯河市雙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托管委員會簽訂的屬于原告馮XX所有的20000元股金的資產托管協議及被告趙XX的出資證明中屬于原告馮XX所有的20000元股金的出資證明書無效。案件受理費300元,保全費250元,共計550元,由被告趙XX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