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調解

導讀:
若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下面由小編來介紹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時的一些技巧,調解的時間期限及起算點等相關知識。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下面由小編來介紹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時的一些技巧,調解的時間期限及起算點等相關知識。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道路交通事故案中,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制作調解協議書,相關人員簽名,蓋章后即可生效。若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下面由小編來介紹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時的一些技巧,調解的時間期限及起算點等相關知識。
【閱讀導航】
一、道路交通事故調解過程的處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技巧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及起算時間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應寫明的事項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解遇到的障礙及解決措施
【本文閱讀】
一、道路交通事故調解過程的處理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技巧
交通事故的調解是一門藝術,其中涉及到復雜的利益協調過程,同時還要照顧到受害人的悲傷憤怒情緒,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討價還價過程之后,最后形成雙方當事人都能夠接受的最終解決方案,并就該方案的具體實施達成協議,即使到此時,也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實行該方案的過程中,因為處理某個細節問題的分歧而中斷協議履行的風險,因此,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是一門具有高度藝術性的工作,具體來說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調解的提出:
調解是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的,只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才可能進行,因此,必須由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調解的意向,并經另一方當事人認同,才有可能會有下面的調解工作,但在實踐中,提出調解意愿的一方當事人往往不會親自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即使向對方當事人主動提出了該調解要求,也很難得到對方的響應,反而會讓對方當事人誤解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住強勢地位,從某種程度上反而會促使對方當事人抵制調解的意向加強,因此,這時選擇合適的調解機構(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調解人(如律師)向對方提出較好,即使是調解人向對方提出愿意調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當地以當事人名義提出,而應以律師身份或中間人的身份向對方提出調解的建議。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調解,言語可以較為激烈一點,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對方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調解,首先最好是對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對其表現出來的較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當事人的歉意。
(二)調解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一般來說,就加害人一方來說,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說,調解則應該盡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制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愈合并進行法醫鑒定之后提出較好,作為調解人,則應該充分考慮到上述各種因素,選擇合適時機,一般來說,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愈之后提出,這樣做至少有如下兩個方面的好處:
1、事故雙方經過一段時間調整情緒,從事故造成的心理壓力中解脫出來,能夠從相對較為理性的角度心平氣和的考慮事故善后處理問題,為調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實的心理基礎;
2、此時提出調解,對事故造成的各種損失容易評估和計算,雙方的權利無狀態一目了然,為調解的成功提供了現實基礎。
選擇調解的地點也很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里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于雙方力量的失衡,往往會演變成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清算”和報復,而根本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三)確定談判小組成員:
進行調解時,必須組成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談判小組,如果本人因各種主客觀因素不能夠參加的,也應該派其成年親屬或書面委托律師或其他人員參加,調解時人員不宜過多,一般由每一方當事人派一至兩個代表參加為宜,而且必須指定其中一個人對該事故處理負有全責。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預防各種突發事件或抱有其他不良目的,常常三五成群結伙而來,而且,也沒有指定負責的人員,這時,作為調解人員,就應該從公平的角度出發,由各方當事人選出一至兩名代表參加談判,其他無關人員應該勸離談判現場,以免影響談判的正常進行。談判小組的人員結構(指當事人只有兩方時的情形)以四至六人為最佳,即雙方當事人本人,再加上其代理人或懂法律事務的親朋好友一至兩名。[page]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及起算時間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交通事故損害爭議時,不能無限期調解。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是多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期限為10日。該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指的是期間,是法定的和不可變的期限,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在該期限內結束調解。”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調解起算時間分以下4種情況進行計算:
①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②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③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④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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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應寫明的事項
(一)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二)責任認定;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page]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解遇到的障礙及解決措施
經過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進行總結分析,發現該類案件調解上存在四大障礙,導致判決率上升,調解率下降。
一是偽城鎮化現象的普遍存在。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殘疾賠償金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執行的是差別很大的城鄉二元標準,加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允許農業人口在特定條件按城鎮居民對待。在利益驅動下,許多農民當事人或自己或在代理人的支持幫助下,通過偽造在城務工的就業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冒充農民工,通過偽造租房合同制造在城鎮長期居住生活的假象。對于這類現象,大多數人本著同情弱者的態度,以做好事的認識,積極給予配合支持,突出地表現為村居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基層政府都愿意出具書面證明以助當事人完成城鎮居民的舉證。對此情況,保險公司大多不予認可,對于在城鎮務工的農民,要求他們提供勞動合同,從業資格證、租金支付憑證、出租房房主信息等,特別是對于在家鄉附近的縣城、鄉鎮務工、居住之說,更是堅決否認。對此,法院左右為難,原告認為自己完成了舉證,被告則予以否認,調解無法進行,只能判決。
二是保險追償權的過敏反應。
為了避免自己賠償后,追償權難以落實的被動,保險公司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均拒絕調解,要求判決,防止在今后追償過程中,給終局責任人“自愿承擔責任”的把柄。
三是醫保范圍內外用藥的不同態度。
保險公司根據自己規定的《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規定,對于傷者在醫保范圍外的用藥不予賠償,而法律法規沒有該項規定,權利人不予認可,當事人之間產生分歧,造成調解難以開展。
四是鑒定費訴訟費的負擔主體。
保險公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拒不負擔鑒定費和訴訟費。而賠償權利人則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六十六條之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承擔。
五是距離太遠造成的實際困難。
因機動車的流動性較大,事故發生地往往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相距甚遠,來回往返成本太大,保險公司不愿意上門牛頭馬面受法院調解,多愿意法院以判決形式確定其賠償責任。
解決上述障礙造成調解困難的對策在于:
一是明確固定農業戶口按城鎮居民對待的具體條件,源頭上消除偽城鎮化現象的發生。
對于進城務工農民、生活的農民,在城市有固定就業崗位,固定住所的,一律憑勞動部門登記備案的勞動合同和公安部門登記的租房合同認定其城鎮居民身份。如此不但避免身份確定上的困難,也利于農民工用工的規范和城鎮房屋出租的管理,提高社會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消除可能滋生腐敗的領域。對于那些以農村為居所,在城鎮零星打工的農民,應堅持以農民身份進行賠償,真正落實立法目的,維護社會正義。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取消城鄉二元賠償標準,從根本上解決賠償上的偽城鎮化現象。
二是司法應進一步明確表態,堅決支持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
對于保險公司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賠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損失的,無論以調解結案,還是判決結案,在保險公司通過訴訟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能因調解和判決而區別對待,特別不能支持責任人“保險牙人自愿賠償,責任人不再賠償”的主張,讓保險公司不擔心調解給追償帶來障礙或困難。
三是強化宣傳,消除保險公司錯誤認識。
《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規定的免除醫保外用藥賠償責任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依法得不到支持。對醫療費用,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是受害人故意或過失擴大損失,責任人就應賠償。醫療保險中的報銷與自費制度是國家基于提高公共醫療保障質量作出的安排,不能與民事賠償制度劃等號。
四是主動與保險公司對話溝通,提高對《保險法》的理解和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分別對鑒定費和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作出了規定,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損失程度所直接支出的費用,訴訟費則是落實保險金的費用,均應得到保險金支持。當然保險合同對此負擔有特別約定的,從約定。
五是法院實行走出去戰略,主動登門,解釋宣傳法律規定,擺明事實道理,消除保險公司主觀上可能存在的誤解,增進共識,接受法院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