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哪些內容?

導讀:
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二)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六)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七)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