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債權轉讓有效嗎

導讀:
借款逾期后,原告蔣某持債權轉讓協議一并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償還。被告除欠原告蔣某20萬元借款外,并無其它債權和債務關系,應判決駁回原告蔣某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馬某、劉某與蔣某之間轉讓債權的行為并不違悖法律規定,且受讓人蔣某向被告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該轉讓行為對被告發生法律效力,原告蔣某可直接向被告主張債權。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么該債權轉讓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逾期后,原告蔣某持債權轉讓協議一并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償還。被告除欠原告蔣某20萬元借款外,并無其它債權和債務關系,應判決駁回原告蔣某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意見認為,馬某、劉某與蔣某之間轉讓債權的行為并不違悖法律規定,且受讓人蔣某向被告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該轉讓行為對被告發生法律效力,原告蔣某可直接向被告主張債權。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關于該債權轉讓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5年9月10日,被告滕州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因經營所需向原告蔣某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原告蔣某因與馬某、劉某有經濟往來,2006年8月18日馬某、劉某將其對被告享有的到期債權10萬元轉讓給了蔣某,雙方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原告蔣某遂將馬某、劉某轉讓債權之事書面通知了被告。借款逾期后,原告蔣某持債權轉讓協議一并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償還。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3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馬某、劉某與蔣某之間轉讓債權的行為,對被告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產生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馬某、劉某與蔣某之間轉讓債權行為存在瑕疵,因為債權人馬某、劉某沒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義務,該轉讓行為對被告不發生法律效力,原告蔣某無權直接向被告主張債權。被告除欠原告蔣某20萬元借款外,并無其它債權和債務關系,應判決駁回原告蔣某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馬某、劉某與蔣某之間轉讓債權的行為并不違悖法律規定,且受讓人蔣某向被告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該轉讓行為對被告發生法律效力,原告蔣某可直接向被告主張債權。法院對其主張應予以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之債。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page]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么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后,轉讓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既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于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本案中,馬某、劉某與蔣某達成轉讓債權的合意,并不違悖法律規定,原告蔣某履行了通知義務,被告接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亦知道了通知的內容,該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已具備,所以該轉讓行為對被告發生法律效力。原告蔣某可直接向被告主張債權,法院對其主張應予以支持。被告應償還原告蔣某借款30萬元及相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