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導讀:
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債權轉讓通知作為對事實的通知,即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從常理而言,應當于債權轉讓事實同時發生或者在債權轉讓事實發生之后才可作出債權轉讓通知。那么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是什么時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債權轉讓通知作為對事實的通知,即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從常理而言,應當于債權轉讓事實同時發生或者在債權轉讓事實發生之后才可作出債權轉讓通知。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是什么時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
債權轉讓通知作為對事實的通知,即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從常理而言,應當于債權轉讓事實同時發生或者在債權轉讓事實發生之后才可作出債權轉讓通知。依據日本民法學界的觀點,債權轉讓發生前的預先通知不具通知的效力,因為此時債權轉讓是否發生尚不明確,如承認此通知的效力,難免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前,向債務人作出債權轉讓通知的,此后訂立債權轉讓契約進行債權轉讓的,仍需再次作出債權轉讓通知,否則債權轉讓對于債務人不產生效力。但是,債權轉讓合同與債權所得以產生的基礎合同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債權轉讓的通知盡管不得早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但就推動促進債權的流轉而言,債權轉讓的通知未必不可早于債權基礎合同簽訂的時間,債權轉讓通知作出時并不需要通知轉讓的債權已實際產生,只要通知包含將以后產生的債權進行讓與的旨意即可,就將來發生的債權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并將該將來發生的債權進行讓與的旨意通知債務人應當是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將來債權實際發生時,無須再向債務人發出債權轉讓的通知。
有觀點認為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不得晚于債務履行期間,否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筆者不能完全贊同這種觀點。債權轉讓通知的目的在于通知債務人債權發生轉讓的事實,并指示其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向債權受讓人為債務履行;只要債務尚未履行且未過時效,債務人仍是發生債權轉讓的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債權轉讓通知仍可對其發生效力;只有在債務履行完畢后的情形下,債務人已脫離債的關系,債權轉讓通知才不能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另外,就債權轉讓通知是否必須在申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訴訟前進行,訴訟中進行的債權轉讓通知是否具有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的問題,多數觀點認為可以認可訴訟中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概括而言,理由包括:
第一,債權轉讓通知是形成權,通知一經送達便對債務人發生效力,針對債務人而言,原債權人脫離債的關系,受讓人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原告即債權受讓人起訴時雖不能對抗債務人,但只要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履行了通知義務,法院就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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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否認訴訟中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從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會導致訴訟程序的重復,浪費訴訟資源。因為,債權出讓人(一般為訴訟中的第三人或者證人)或者債權受讓人(一般為原告)若在訴訟中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在本次訴訟結束后,債權受讓人可立即依據訴訟中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第三,如果不承認訴訟中或者訴訟本身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效力,容易助長債務人惡意拖延債務的僥幸心理,與法律追求的目標價值背離。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該司法解釋雖未直接表明訴訟具有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但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肯定了訴訟中可以進行債權轉讓通知的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