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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交警主持的賠償調解必須接受嗎?

許瑞林律師2021.12.10297人閱讀
導讀:

自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于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強制調解權被收回,這主要考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要是事故認定機關,其認定的是事故責任。而民事賠償問題屬于侵權賠償責任,主要應由人民法院來裁判。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外要再次提醒當事人的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是解決事故糾紛的必經程序。那么辦案交警主持的賠償調解必須接受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于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強制調解權被收回,這主要考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要是事故認定機關,其認定的是事故責任。而民事賠償問題屬于侵權賠償責任,主要應由人民法院來裁判。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外要再次提醒當事人的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是解決事故糾紛的必經程序。關于辦案交警主持的賠償調解必須接受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辦案交警主持的賠償調解我必須接受嗎?

【交通事故律師解答】

這是交通事故認定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損害賠償民事調解權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權是以事故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共同書面申請為存在條件的。

第二,當事人是否參與、接受辦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當事人不會因為不參與、不接受調解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調解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愿處分自己權益的合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公安交通部門的事故賠償調解必須由事故當事人自愿并書面申請,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能調解。并且調解必須是在責任認定做出后雙方無異議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如果遇到受傷情況,應從治療終結之日起才能開始調解。

自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于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強制調解權被收回(此前必須經過公安機關兩次調解當事人才可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這主要考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要是事故認定機關,其認定的是事故責任。而民事賠償問題屬于侵權賠償責任,主要應由人民法院來裁判。事故責任不同于賠償責任,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給予公安機關與法院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處理權力的分工。

那么,如何正確看待公安機關主持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筆者認為公平的調解是最廉價的法律糾紛解決方式。但調解必須講原則、講法律、講火候。

【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深度解答】

公平的調解是最廉價的法律糾紛解決方式。正因為其廉價所以才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一旦調解必須慎重。調解必須講原則、講法律、講火候。沒有原則的調解會損害當事人利益,不講法律的調解會使雙方達不成共識,不到火候的調解有時就沒有可能,它有點像老北京吹糖人,何時吹,何時捏全憑經驗與功夫。

另外要再次提醒當事人的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是解決事故糾紛的必經程序。如果發生如下這些情況則調解終止:一是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三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最后要說明的是,對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車主來說,一般調解后會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因此在調解時不要忘記向賠償權利人索要相關醫療、交通、修車票據、單證、收款憑證等。如果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后反悔訴訟的準備。因為交警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不過富有經驗的辦案交警有時會為了當事人保險理賠而量身定做一份賠償協議,這就是保險公司不太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協議的單而更熱衷于對法院判決書兌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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