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中抗辯權利指什么

導讀:
給付拒絕權以外之抗辯,有稱之為反對權者。后者謂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辯權。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權利已經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例如,債務已經履行,債權已消滅,一方如果提出請求,他方有權拒絕,否認其權利存在,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于抗辯權4.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甲乙雙方約定同時履行,甲方未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辯權頁。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請求權與抗辯權乃居于對立之地位。那么債權轉讓中抗辯權利指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給付拒絕權以外之抗辯,有稱之為反對權者。后者謂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辯權。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權利已經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例如,債務已經履行,債權已消滅,一方如果提出請求,他方有權拒絕,否認其權利存在,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于抗辯權4.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甲乙雙方約定同時履行,甲方未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辯權頁。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請求權與抗辯權乃居于對立之地位。關于債權轉讓中抗辯權利指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或否定對方權利的權利,如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保證人的先訴履行抗辯權(或檢索抗辯權)等。――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上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頁。
2.抗辯權(Einrede,exception)者,妨礙相對人行使其權利之對抗權也。
例如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同時履行之抗辯權(民法第264條)。有以拒絕相對人請求給付之給付拒絕權為抗辯權者,然抗辯權不限于拒絕給付,乃對抗其他一切請求也,例如抵消權行使之對抗(德民第390條)。給付拒絕權以外之抗辯,有稱之為反對權者。抗辯權者,以相對人所有請求權之存在及有效為前提之反對權也。與否認相對人有權利存在之異議不同。抗辯權因其效用可分為滅卻的抗辯與延期的抗辯。前者謂有滅卻請求權效力之抗辯權,例如抵銷之抗辯。后者謂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辯權。例如同時履行抗辯。德民以消滅時效發生滅卻的抗辯權(德民222條、民法44條)有謂抗辯權為形成權之一種者。然形成權乃有使權利創設、變更或消滅之作用,而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故抗辯權為一種特殊權利也
3.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例如,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請求他方先履行時,他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此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反對”,阻止他人行使權利,但他人的權利并不因此而消滅。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存在并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權利已經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例如,債務已經履行,債權已消滅,一方如果提出請求,他方有權拒絕,否認其權利存在,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于抗辯權
4.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甲乙雙方約定同時履行,甲方未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辯權頁。
5.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
6.抗辯權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之請求權之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因此必待他人之請求,始得對其行使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請求權與抗辯權乃居于對立之地位。在解題或分析案例時,應當兼顧。此種請求權與抗辯權對立性思考方式,系法律基本思維能力,應予重視。
7.抗辯權,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行使權利,得拒絕給付得權利,如請求權已罹于時效,而權利人仍主張時,義務人得行使其消滅時效抗辯權。抗辯權可分為永久(滅卻)的抗辯權與一時(延期)的抗辯權。前者可使請求權的行使,永久被排除,在訴訟上可使原告受駁回的判決,如消滅時效抗辯權(臺灣地區民法第144條),及對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權(臺灣地區民法第198條)。后者,非永久拒絕相對人的請求,僅能使請求權一時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時履行抗辯權(臺灣地區民法第264條),及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臺灣地區民法第74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