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在事故現場勘查時有哪些義務

導讀: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等這些都是交警的義務。那么交通警察在事故現場勘查時有哪些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等這些都是交警的義務。關于交通警察在事故現場勘查時有哪些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設置防護措施,并拆去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等這些都是交警的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交警在高速公路上現場勘查時設置現場防護措施的義務。《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已經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一條同樣規定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在交通事故現場設置現場防護措施的義務。
設置現場防護措施的義務由哪個部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章“行政法規”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由于《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發布的,所以屬于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第二節“規章”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由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由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的,所以,屬于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章“適用與備案”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效力高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4年5月1日起實行)第五章“調查”第二節“現場調查”中,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需要立即進行下列工作:(二)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在距現場來車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設置發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標志,引導車輛、行人繞行;允許車輛通行的,交通警察應負責現場警戒、疏導交通、指揮其他車輛減速通過”。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章“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第三十一條規定“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在收費公路出入口進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費公路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疏導交通”。所以,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時設置現場防護措施的義務應該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