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現場勘查時民警能鑒定當事人是否死亡嗎

導讀:
但對交通事故死亡鑒定人的主體資格,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尚無明確規定。對交通事故“死亡”的鑒定一般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可以由具備相應醫學知識的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民警根據我國醫學學術上確定的死亡的標準,確定交通事故現場當事人是否死亡。那么事故現場勘查時民警能鑒定當事人是否死亡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對交通事故死亡鑒定人的主體資格,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尚無明確規定。對交通事故“死亡”的鑒定一般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可以由具備相應醫學知識的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民警根據我國醫學學術上確定的死亡的標準,確定交通事故現場當事人是否死亡。關于事故現場勘查時民警能鑒定當事人是否死亡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對交通事故“死亡”的鑒定一般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可以由具備相應醫學知識的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民警根據我國醫學學術上確定的死亡的標準,確定交通事故現場當事人是否死亡。下面有交通事故欄目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交通事故現場人員死亡由誰鑒定
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事故現場勘察民警是否有權確定交通事故現場當事人當場死亡的答復》(1999年4月28日):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的尸體進行檢驗或鑒定由公安機關負責。但對交通事故死亡鑒定人的主體資格,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尚無明確規定。對交通事故“死亡”的鑒定一般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可以由具備相應醫學知識的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民警根據我國醫學學術上確定的死亡的標準,確定交通事故現場當事人是否死亡。
相關知識: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賠償項目,具體是對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的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做出了規定,應當準確把握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3、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導致胎兒死亡的,對胎兒的死亡是否也需賠償死亡賠償金?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無須賠償。胎兒尚在母體中,無民事權利能力,我國目前的法律只考慮胎兒將來的繼承問題,對于其他的胎兒利益未有法律規定.
4、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A、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年;
B、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增加歲數)
C、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