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導讀:
為切實保障交通民警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的人身安全,杜絕意外傷亡事故,現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高度重視交通民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認真落實領導責任。交通民警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發生的傷亡事故,交警支、大隊領導接報后要立即趕赴現場并及時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那么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切實保障交通民警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的人身安全,杜絕意外傷亡事故,現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高度重視交通民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認真落實領導責任。交通民警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發生的傷亡事故,交警支、大隊領導接報后要立即趕赴現場并及時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關于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切實保障交通民警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的人身安全,杜絕意外傷亡事故,現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高度重視交通民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認真落實領導責任。
1、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保障交通民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中的人身安全,把它作為各級領導干部的一項基本職責,納入領導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有關安全防護規章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各項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
2、加強對交通民警安全防護工作的檢查和監督。交警大、中隊領導要做到:在交通民警執行勤務、出警任務前,要對執勤交通民警提出自身安全防護要求,檢查是否帶齊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在檢查交通民警執勤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工作時,要把交通民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作為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在完成任務后,要組織交通民警對安全防護情況進行總結,并及時通報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3、嚴格報告制度,落實責任追究。交通民警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發生的傷亡事故,交警支、大隊領導接報后要立即趕赴現場并及時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要及時分析事故原因,認真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對因交通民警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處置不當或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發生“二次事故”,造成交通民警死亡的,要逐一進行責任倒查,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凡發生上述事故的,交警支隊、大隊不得參加當年先進集體評選,省(區、市)交警總隊主要領導要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作檢查。
4、加強交通民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各地要配齊、配足交通民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必需的反(發)光背心、錐筒、警示標志牌、現場警戒帶等安全防護裝備。要加強對交通民警的安全防護裝備的檢查,裝備不足的要及時補充,損壞的要及時修復或更換。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研究制定交通民警安全防護裝備配備標準,積極爭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保障安全防護裝備經費投入。[page]
二、加強安全防護培訓,提高交通民警的自身安全防護意識和能力。
5、要把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作為交通民警“三個必訓”的重要內容,認真落實。新招錄交通民警的崗前培訓,要加大安全防護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培訓,并進行嚴格的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上崗。交警大、中隊民警晉職、晉銜的培訓,也要把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作為重要內容,嚴格考試考核。交警大、中隊要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組織路面執勤和事故處理的交通民警進行自身安全防護方面的培訓和實戰演練。凡是未經過安全防護專門培訓、從其他崗位輪崗到路面執勤或事故處理崗位的交通民警,上崗前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并進行嚴格考試考核,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上崗。
6、要把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作為交通民警崗位練兵的重要內容。交警大、中隊要加強對交通民警安全防護知識和技能的輔導、訓練,并納入崗位練兵考核范圍,把考核結果與崗位目標管理相掛鉤。要加強勘查交通事故現場特別是勘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夜間、雨雪霧天巡邏執勤安全防護技能的研究和實戰演練,不斷提高交通民警的安全防護能力。
三、強化勘查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
7、勘查交通事故現場,要明確帶隊負責人(安全責任人),明確職責分工。出發前,要認真做好準備工作,攜帶足夠的發(反)光警示標志牌、反光錐筒、現場警戒隔離帶和照明設備等安全防護裝備。執行勘查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民警必須穿著發(反)光背心。
8、到達事故現場后,要迅速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車,劃定警戒區,在現場周邊設立警戒隔離帶。以事故(故障)車輛為中心,高速公路(包括一級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事故現場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白天500米以上、夜間1000米以上;普通公路事故現場在現場前后方向分別設置警示標志,白天150米以上、夜間200米以上。遇有雨、雪、霧、沙塵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警示標志的設置距離應做相應調整。設置的警示標志為反(發)光導向標志、“事故現場減速慢行”警示牌和連續設置的反(發)光錐筒。錐筒間隔距離最長不得超過20米。
城市普通道路事故現場警示標志的設置,根據現場情況,參照普通公路事故現場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進行。
警車應停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警示標志起始點,并開啟警燈、示寬燈和車載發光警示屏。
9、設立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安全警戒。在警車停放處設專人,面向來車方向,進行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交通民警要疏導指揮過往車輛,密切注意道路交通狀況,發現險情應立即通知勘查現場交通民警撤離。現場區域較大的,要設置多名安全警戒人員。[page]
10、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斷和堵塞時,應在距現場最近的出口提前實施分流。造成長時間堵塞且分流有困難的,應在事故現場對向路面實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11、到達事故現場后,發現屬于載運易然、易爆、劇毒、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要立即報告縣、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等部門,并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
12、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必須從事故車輛處由近到遠、由內到外依次撤除安全防護設施。
四、加強執勤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的安全防護工作。
13、交通民警上路巡邏執勤,必須穿著反光背心,并攜帶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
14、交通民警駕駛兩輪摩托車巡邏,必須穿著反光背心,戴安全頭盔,開啟警燈。
15、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時,除執行特殊任務以及在路口指揮交通外,應當在人行道、路肩、路邊、港灣式停車帶、高速公路收費站和服務區等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安全地點進行。在公路上執勤時,應當在執勤點設置反(發)光錐筒和限速、警告等明顯標志,示意車輛慢速通過。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16、交通民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不得腳踏車輛踏板,不得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內,不得強行登車責令駕駛人停車。對于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阻攔。
17、交通民警在執勤執法時,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逃跑的,可采取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民警堵截等辦法進行處理。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民警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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