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對公司的出資怎么分割

導讀:
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有共同對公司出資的情況,那么需要對這部分出資進行一定的分割。大律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時對公司出資等的分割。在實際處理中,除了依據上述規定外,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后對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就是夫妻約定財產制。那么夫妻離婚對公司的出資怎么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有共同對公司出資的情況,那么需要對這部分出資進行一定的分割。大律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時對公司出資等的分割。在實際處理中,除了依據上述規定外,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后對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就是夫妻約定財產制。關于夫妻離婚對公司的出資怎么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有共同對公司出資的情況,那么需要對這部分出資進行一定的分割。但對公司的出資畢竟不像實際財產那樣可以直接一人一半。那么夫妻離婚對公司出資該怎么分割呢?大律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時對公司出資等的分割。
1、夫妻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在實際處理中,除了依據上述規定外,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法律問題相比較復雜,往往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難已把握,聘請律師代理,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2、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由于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伙企業可以退伙退資,因此,允許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處理退伙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的分割由于獨資企業不涉及第三人利益,處理相對比較容易。解釋(二)第18條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綜上可知,對公司出資的分割是件比較麻煩、復雜的事情,首先要知道是在什么性質的公司或企業中進行的出資,然后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割。由于這是關系到當事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如果有必要的話,你可以聘請大律在線律師來為你解決。
夫妻約定財產制有哪些法律效力?
夫妻可以在結婚后對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就是夫妻約定財產制。其中,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那么夫妻這樣約定的效力是怎樣的呢?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呢?請閱讀下文夫妻約定財產制有哪些法律效力了解相關內容。
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夫妻約定的效力可以表現在三方面:1、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2、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
夫妻之間依法達成的有關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
其一,依法達成的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其二,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
其三,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內容加以處理。
3、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
在我國規定的三種約定財產制類型中,由于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對各自的財產是獨享權利,對財產債務也是各自承擔,因而這一約定不僅影響夫妻的財產關系,而且對第三人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由于我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僅要求書面形式,并不要求當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為維護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對分別財產制下,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極為嚴格的條件,即必須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內容的,才對其發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對于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試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中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在此情況下,夫妻一方需要舉出確切的證據,證明其在與第三人交易時,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情況,否則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