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指哪些人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導讀: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只要是未成年人都有一個法定監護人,一般來說孩子的監護人都是自己的父母,但是有些因為是孤兒,沒有父母的,哪誰又是監護人呢,那就來了解一下監護人是指哪些人、監護人有哪些權力?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長期以往將嚴重打擊監護人的積極性。那么監護人是指哪些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只要是未成年人都有一個法定監護人,一般來說孩子的監護人都是自己的父母,但是有些因為是孤兒,沒有父母的,哪誰又是監護人呢,那就來了解一下監護人是指哪些人、監護人有哪些權力?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長期以往將嚴重打擊監護人的積極性。關于監護人是指哪些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只要是未成年人都有一個法定監護人,一般來說孩子的監護人都是自己的父母,但是有些因為是孤兒,沒有父母的,哪誰又是監護人呢,那就來了解一下監護人是指哪些人、監護人有哪些權力?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監護人是指哪些人、監護人有哪些權力?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有哪些權利?1、規定監護人有獲酬請求權
縱觀各國立法,關于監護人是否因監護行為取得報酬大概有三種類型:一為無償原則,即法律明文規定監護是無償的社會義務,監護人無法從中獲取報酬,如前蘇聯和我國;二為有償原則,即認為監護是一項有代價的職責,履行了職責就應該獲得報酬,如美國和瑞士。三為補償原則,法律規定監護是無償的,但鑒于監護人付出監護勞動的艱辛及被監護人的財產狀況而由監護權力機關決定給予監護人適當的報酬。如德國、法國和日本。
由此可見,像我國實行絕對無償原則的國家畢竟是少數的。監護人為履行監護制則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再由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監護人顯然違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則,對經濟困難的監護人而言更是如此。長期以往將嚴重打擊監護人的積極性。我國1996年發生的聞名全國的“周璇遺產糾紛案”,其判決結果對監護人黃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未來立法中,我們應借鑒其它國家和地區民法的規定,賦予監護人獲得報酬請求權,考慮實際情況給予監護人津貼或者法院認為適當的報酬,使監護人在精神、物質兩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補償或滿足,從而充分調動其履行職責的積極性。這樣既兼顧了監護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給國家帶來沉重的負擔,使監護制度規定更具人性化。
2、規定監護人的辭任權或拒任權
監護人由于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為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于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于繁忙等等。鑒于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1)年滿六十五周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這樣既有利于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盡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
說完監護人的權利,當然監護人的義務也不容忽視。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于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人是指哪些人、監護人有哪些權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第一順位的肯定是自己的父母,再者就是爺爺、奶奶,如果是精神病的監護人,第一順位的肯定就是自己的配偶,如果沒有就是父母,再者就是其它的兄弟姐妹了,情況不一樣,監護人也不一樣。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每一個未成年的兒童都有一個法定的監護人,至到滿十八歲成年,作為一監護人也是有很大的責任和義務的,如果孩子有什么事情,那么作為監護人要第一時間出來處理事情,那就來了解一下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是:
①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②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監護人的資格。
④代理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權利?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有權管理、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更多是一種職責。
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監護人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