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確定子女的監護人

導讀: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須實施侵害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監護人之間存在監護關系。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一、離婚后如何確定子女的監護人
1、離婚后,由父母作為子女的監護人。如果父母不具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二、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
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有被監護人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行為。這一要件的成立需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聾啞人、醉酒的人、一時心神喪失的人不屬于被監護人。侵害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依法律規定的標準、方法來加以判斷。
(2)須實施侵害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監護人之間存在監護關系。只有存在監護關系,才有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區分。
(3)被監護人實施的侵害行為須是他自己獨立實施的行為。如果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人利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害行為的,因法律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識別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際上是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其“侵害行為”也應當認定是第三人的侵害行為,而不是被監護人的侵害行為,監護人因此不承擔責任。
(4)須被監護人實施了對他人人身、財產合法權益的侵害行為。被監護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被監護人致害行為的客觀特性,如果被監護人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而致他人損害,比如被監護人因正當防衛傷及侵害人,監護人無需對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另外,被監護人在實際上有無識別能力,不影響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2、受害人須有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事實。
3、被監護人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受有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監護人有過錯。只要監護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有免責事由,即推定其有過錯。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所以,父母離婚的,仍然由父母作為子女監護人。父母不具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作為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