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考慮哪些因素

導讀: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于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那么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考慮哪些因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于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關于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考慮哪些因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確定子女撫養權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對于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
(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了其撫養權可予優先考慮情形:“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從心理學角度看。相關研究發現,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特別是嬰幼兒,健康成長所需的最重要的條件,不是優越的物質條件,而是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嬰幼兒初到人世,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賴撫養者。和撫養者形成依戀,是其在心理上產生安全感的必要條件。孩子跟隨與一方時間較長的,有很深感情的,如果突然變更撫養,則對孩子的成長極為不利,所以應當從保護未成年人心里健康這個大的原則出發來判定,把孩子的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礎作為第一考慮因素,避免讓未成年人尤其是5-10周歲的兒童遭受二次傷害。
二、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
(一)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四)輪流扶養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