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女方必須出庭的依據是什么 涉外離婚訴訟如何送達

導讀: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涉外離婚訴訟如何送達?如果離婚當事人雙方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那么雙方可以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么離婚訴訟女方必須出庭的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涉外離婚訴訟如何送達?如果離婚當事人雙方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那么雙方可以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關于離婚訴訟女方必須出庭的依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實結婚也并不代表著就可以心安理得的過著安定的生活了,反而是需要我們多余出來的一部分精力用來經營自己的家庭的。否則理所應當的把所有的生活希望都寄托在婚姻生活當中的話,到最終反而會導致離婚訴訟的這種境地。關于離婚訴訟,有人所考慮的一個問題是離婚訴訟女方必須出庭的依據是什么?
一、離婚訴訟女方必須出庭的依據是什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理由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托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系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如何進行分割、債權債務如何進行分擔。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處理。
法律依據:《民訴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如果本人確實無法表達本人意志,沒有出庭,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確的,離婚當事人更應該親自出庭應訴。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1、寫民事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在文章的結尾處,首先小編針對離婚訴訟女方必須出庭這個問題進行補充,在離婚訴訟當中不是說女方必須要出庭的,從理論上來說離婚訴訟當中的原告跟被告兩個人都是必須要出庭的,不過如果女方作為原告或者是被告方,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是下落不明的這些情形,只要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也并不是就必須要出庭的。
涉外離婚訴訟如何送達?
如果離婚當事人雙方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那么雙方可以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涉外婚姻也可以在國內法院進行審理,但是有時候一方當事人可能不在國內,那么這種情況下涉及到的問題就比較復雜了,比如涉外離婚訴訟如何送達訴訟書?婚姻法對涉外離婚案件有什么具體的規定?
涉外離婚訴訟如何送達?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涉外訴訟離婚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在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這里的“中文”指中文簡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