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男方無過錯的法律規定 起訴離婚撤訴怎么處理

導讀: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看得到的損失,如,調查過錯方有重婚情況的花費、起訴離婚的起訴費、家庭暴力治療的醫療費等等。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無形的損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法院判決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在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時,需要向法院提交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那么起訴離婚男方無過錯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看得到的損失,如,調查過錯方有重婚情況的花費、起訴離婚的起訴費、家庭暴力治療的醫療費等等。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無形的損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法院判決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在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時,需要向法院提交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關于起訴離婚男方無過錯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樣的日常生活當中離婚的話,他的方式是有兩種的,如果關于協商不成,那么就可以進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話,是需要進行一定復雜的流程的,當然訴訟離婚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婚姻財產的判決,因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起訴離婚男方無過錯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起訴離婚男方無過錯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就我剛發的規定,如果起訴離婚,男方沒有工作的話,那么離婚的財產判決,就按照法律規定的來進行,如果有工作的話,可能對于南方會少判。
我們所說的離婚過錯方賠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看得到的損失,如,調查過錯方有重婚情況的花費、起訴離婚的起訴費、家庭暴力治療的醫療費等等。根據法律的規定,物質損害賠償需要按扎實際損失賠償,不能因為賠償得到多于損失的賠償。因此,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就是實際的損失額。具體的損失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過錯方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證據,如收據、發票、醫療費清單等等。
2、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無形的損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具體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體精神損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潰、因虐待造成的心靈損害等等。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具體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根據對方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況確定。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由于參考事物不一,地區之別,因此,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具體的明確的數額標準。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離婚過錯方賠償一般是以離婚為前提的,不離婚就不能請求離婚過錯方賠償。但是如果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法院判決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
二、離婚過錯方賠償需要什么證據?在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時,需要向法院提交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1、重婚的,提交對方重婚的證據。如,對方與第三者領取的結婚證等。此類證據比較好找,因為重婚的肯定會領取結婚證,未領取結婚證的,不屬于重婚。調查此證據時,可以試著去民政部門查詢。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此需要提交過錯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如,雙方入住的小區的鄰里證言,門衛的證言,同居雙方對外關系、同居者平日的生活習慣等等。此類證據在收集時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此類證據涉及到隱私。因此,在收集此類證據時可以試著請律師幫忙,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及優勢。
3、家庭暴力的,過錯方家暴的證據,如,照片、診斷證明、傷情鑒定等等。如果需要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還需要請醫生出具精神損害的鑒定書。此類證據比較好收集,只要留心,應該不存在很大的難題。重點是時間上的要求,遭遇家暴的一定要及時取證,保存好證據。
首先,如果起訴離婚的時候來幫不存在過錯的話,那么離婚財產分割,就按照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來進行,如果男方確實存在著過錯,那么在財產分割方面可能會面臨著少分的情況,如果還有不懂可以咨詢律師。
起訴離婚撤訴怎么處理?
一般離婚的時候夫妻可以選擇協議離婚,這樣處理問題效率也比較高,有什么事情都可以根據雙方的意愿提出來討論,但是有的時候問題比較復雜,產生的爭議比較多很多人沒辦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就會選擇到法院起訴,接下來讓小編告訴大家起訴離婚撤訴怎么處理?哪些規定。
1、起訴離婚后可以撤訴嗎?起訴離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會裁定準予撤訴:
(1)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2)申請撤訴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強迫。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4)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各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2、起訴離婚后撤訴還需要本人去嗎?(1)原告提起的離婚訴訟,需要本人去提起離婚撤訴。
(2)如果原告有代理人,那么可以讓代理人辦理撤訴。
(3)不按時出庭會被視為撤訴、未按期繳納案件受理費也會被視為撤訴。這些按自動撤訴的行為不需要本人再去辦理。
3、離婚撤訴的法律后果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是這僅僅是一般的案件。如果是離婚訴訟,在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中,如果沒有出現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但是被告可以起訴離婚,沒有時間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一般情況下,撤訴后又起訴的沒有時間間隔限制。但離婚案件比較特殊,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要求間隔六個月才能再次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無論是因為什么原因撤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撤訴6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但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