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這條規定,屬于《民法通則》第141條規定的“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的情況,應優先適用。不過,這一規定在保障正常、合理的訴訟時效制度方面還存在不足。那么債權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這條規定,屬于《民法通則》第141條規定的“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的情況,應優先適用。不過,這一規定在保障正常、合理的訴訟時效制度方面還存在不足。關于債權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下稱:《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這條規定,屬于《民法通則》第141條規定的“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的情況,應優先適用。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強調了對債務人財產和破產債權人的保護,實際上是允許撤銷債務人消極放棄債權的行為,可以有效地防止債務人的破產欺詐行為。不過,這一規定在保障正常、合理的訴訟時效制度方面還存在不足。該條規定指出,是否應當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判斷標準,是“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但是對于什么是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的正當理由,實在是值得推敲的。債務人由于過失遺忘了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能否算是正當理由,如果這可以算作正當理由,那么債務人就幾乎可以以此為由完全排除這一規定的適用,因為不管是管理人還是破產債權人可能都難以證明債務人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是由于故意而不是由于過失遺忘造成的;如果這不能算作正當理由,那么對債務人而言,就幾乎不存在其他的正當理由了,這就等于宣布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訴訟時效制度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的對外債權完全不適用,而這對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將造成極大的不利影響。所以,筆者認為,要使《破產法司法解釋(二)》)中的這一規定得到正確的實施,就必須及時對什么是債務人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的正當理由和非正當理由加以列舉界定,指明其主客觀構成要件,需要證明的程度,并且對各方當事人相應的舉證責任予以明確,以保障立法本意得到正確、合理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