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什么意思

導讀:
由此,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應致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否則,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時,保證人據此主張免除保證債務,從而使得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毫無意義。從另一角度觀之,主債務人不能由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之屆滿而據以抗辯其不負履行主債務之責,此才合乎法理。連帶保證,從債權人在保證期內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那么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應致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否則,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時,保證人據此主張免除保證債務,從而使得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毫無意義。從另一角度觀之,主債務人不能由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之屆滿而據以抗辯其不負履行主債務之責,此才合乎法理。連帶保證,從債權人在保證期內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關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主債務消滅從債務亦消滅。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之屆滿,保證人據之可抗辯保證債務不復存在。由此,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應致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否則,如果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時,保證人據此主張免除保證債務,從而使得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毫無意義。此外,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有選擇權,其單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不致主債務時效中斷有悖保證之意旨。
那么,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能否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最高院《規定》對此問題的規定因有保證責任期限約定與否而異,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約定保證責任期限的,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不及于保證債務。如上所述,該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與保證訴訟時效混同,此其一;其二,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若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當然致保證債務時效中斷,則保證責任難以免除,不利于保護保證人;其三,該《規定》規定保證債務的中斷與否與有無約定保證期限有關,于法理無據。
因此,筆者主張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斷不及于保證訴訟時效。從另一角度觀之,主債務人不能由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之屆滿而據以抗辯其不負履行主債務之責,此才合乎法理。
1、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少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間,或者長于二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應當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保證合同約定“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視為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內已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法院仲裁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終止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
連帶保證,從債權人在保證期內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
1、保證期間首先是約定期間,其法定期間為任意性規定,在沒有約定時適用。訴訟時效為強制性的法定期間。
2、保證期間是請求權消滅期間,即其屆滿之后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從債權(保證債權)消滅;訴訟時效是勝訴權消滅期間,其屆滿后實體權利并未消滅(有債務而無責任)。這些差別決定了該期間根本不是訴訟時效。
兩者主要的相同或者近似之處是:
1、適用的對象都是請求權。
2、都是可變期間。擔保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的“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表明,保證期間屬于可以中斷的期間。(3)起算時間有相同之處。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是對所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概括。具體到合同關系的訴訟時效而言,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必然是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時,而此時也恰恰是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債權訴訟時效,指債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損害債權人利益(如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而造成債權人利益喪失)或損害債務人利益(如債權人通過非法行為發售債權)的法律糾紛的人民法院支持和受理的期限。債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從訴訟方得知利益損害的日期計算。
不同情況有不同規定,如下:
我國《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按照《民法典》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具體到你的情況,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張過權利,則兩年的訴訟時效從你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如果無證據證明,則適用20年訴訟時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內可隨時直接起訴。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張權利后又超過兩年才起訴或者再次向對方提出還款要求,則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