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導讀:
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不服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關于不服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律師解答】
這是不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認定的相關法律救濟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內容解答如下:
第一,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三,確實有證據證明辦案交警有問題的,也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進行情況反映。
【原因分析】
不少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不服,認為證據有瑕疵或與事實有出人,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急需了解救濟的渠道,以尋求真正的公平合理。在此提醒大家:
首先,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法工辦復字〔2005〕1號):“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委員會:您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號)來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屬于鑒定結論,屬于證據的一種,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能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那么對于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應該如何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鑒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司法實踐中,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有嚴格的備案程序,在基層事故處理單位對事故處理時,已經滲透了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意見,因此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下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如果要提出復核,就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事故處理之錯誤。
其實對交通事故當事人來講,另外還有一種救濟手段即通過向法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對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做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司法實踐中,法院無權變更或者撤銷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訴訟過程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并決定取舍,以此來判決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交通事故當事人也可以通過信訪程序獲得救濟。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后,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序。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后,予以救濟。所以信訪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小的缺憾。
【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建議】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存在問題,那么當事人有權利申請復核要求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決定重新認定、變更或者撤銷,但必須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起,且對于復核,以一次為限。如果對復核結果依然不服,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要求法院將事故認定作為證據進行審查,決定取舍。
【深度解答】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交通事故當事人因為不專業,很多會糾纏于事故的事實部分,一般重、特大交通事故辦案交警不會在事實上出差錯,如事故發生的事實、尸體處理等。
真正容易出問題的是程序,這也是辦案交警最易忽略的問題,如:
1.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否已經取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資格?
2.事故處理單位是否有管轄權?
3.簽字是否是一人代簽?
4.是否在法定期間做出檢驗、鑒定、認定?
5.事故現場處理程序是否合法?
6.扣留車、物程序是否合法?
7.現場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8.相應權利是否告知?
任何程序的不公正都可能導致實體的錯誤。這有點似感冒病人誘發免疫力下降導致癌變病人膏育一樣。所以如果在事實上與實體上遇到困難,就從程序上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