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過時訴訟 法律不支持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主張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近日,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債務糾紛案。2003年3月19日,王某向某銀行借款10萬元,到期日期為2004年3月10日,并由賴某提供連帶保證。2007年6月13日,某銀行向王某、賴某發出貸款催收通知書和擔保人責任通知書,兩份通知書均由賴某簽收,賴某在催收通知書上注明,王某債務由其償還。后某銀行在追償債務被拒絕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息,賴某負連帶清償責任。那么債務過時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張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近日,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債務糾紛案。2003年3月19日,王某向某銀行借款10萬元,到期日期為2004年3月10日,并由賴某提供連帶保證。2007年6月13日,某銀行向王某、賴某發出貸款催收通知書和擔保人責任通知書,兩份通知書均由賴某簽收,賴某在催收通知書上注明,王某債務由其償還。后某銀行在追償債務被拒絕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息,賴某負連帶清償責任。關于債務過時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過時訴訟法律不支持
主張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近日,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債務糾紛案。由于原告某銀行主張的債務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003年3月19日,王某向某銀行借款10萬元,到期日期為2004年3月10日,并由賴某提供連帶保證。2007年6月13日,某銀行向王某、賴某發出貸款催收通知書和擔保人責任通知書,兩份通知書均由賴某簽收,賴某在催收通知書上注明,王某債務由其償還。后某銀行在追償債務被拒絕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息,賴某負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調查后認為:某銀行自2004年3月10日貸款到期之日至2007年6月13日期間未向貸款人王某進行過催收,也未向擔保人賴某主張過保證責任,故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已屆滿,保證期間亦已屆滿,保證人賴某的保證責任已經消失。雖然賴某在兩份通知書上進行了簽字確認,但該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不具備《擔保法》規定的關于擔保合同成立的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期間的條件,亦無保證人愿意就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重新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認定雙方之間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的債務;另外,賴某在催款通知書上注明借款由他清償的承諾只是賴某的單方許諾,無任何證據證明表明他的行為得到王某的同意或者王某知道具體情況,故不能對王某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至于賴某自愿承擔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故對其產生效力,但本案中原告請求賴某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而非債務承擔產生的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