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訴時效實務難題的幾點共識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3、抗辯權作為實體權利,其行使沒有時限,故訴訟時效抗辯權行使也不應例外。那么對民訴時效實務難題的幾點共識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抗辯權作為實體權利,其行使沒有時限,故訴訟時效抗辯權行使也不應例外。關于對民訴時效實務難題的幾點共識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民訴時效實務難題的幾點共識
———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民事訴訟時效實務問題”研討會觀點綜述
為加強審判實踐中的執法統一力度,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日前由審判疑難問題研究小組牽頭組織召開“民事訴訟時效實務問題”研討會,來自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上海市法學會的專家學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一中院審判疑難問題研究小組民商專業組的法官以及各相關業務庭負責人共計30余人參加了研討會。本次研討會由該院審判疑難問題研究小組組長游偉副院長主持,周贊華副院長出席研討會并作了講話。與會人士圍繞現行民商事立法尚未明確且在當前民商事審判實踐中具有普遍意義的民事訴訟時效實務難題,從民商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上級法院執法意見以及審判實務操作等多個視角各抒己見,展開了熱烈而深入的研討,取得了若干共識。
關于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限問題
與會者的討論焦點是:債務人在一審程序中未就訴訟時效提起抗辯,但在二審程序中提出了該項抗辯,二審法院應否就此展開審查?
(一)肯定說
該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不存在時限,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具體理由是:1、我國尚未確立完全的強制答辯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現行證據規則對當事人到期未予答辯的消極后果未作明確規定,故債務人在一審程序中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不產生失權后果。2、現行民商事立法未明確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存在時限,故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對訴訟時效抗辯不予審查缺乏法律依據。3、抗辯權作為實體權利,其行使沒有時限,故訴訟時效抗辯權行使也不應例外。4、現行證據規則允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交新的證據,故應推定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可依據新的證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5、一審裁判在二審期間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且原判結果亦存在被二審改變的可能,故應當允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二)否定說
該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存在時限,如無特殊情況,二審法院對此不應審查。具體理由是:1、司法應盡可能側重保護權利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不輕易認定權利人喪失訴訟時效。2、強制答辯制度是程序規定,尚未涉及具體權利,而訴訟時效制度則可能導致實體權利的喪失,不能以目前無強制答辯制度來否定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限。3、根據抗辯權發生說理論,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不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就應視為其主動放棄,其在二審程序中再予提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法院可據此不作審查。4、二審法院初次審查訴訟時效抗辯并作出處理,將導致訴訟時效問題一審終審,可能損害權利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5、外地省市高級法院的執法意見多數傾向于二審法院不審查當事人初次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
經討論,與會人員就此問題形成以下傾向性意見:對于當事人在一審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在二審期間提出了該項抗辯的情形,二審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其中考慮的因素包括:從維護訴訟程序的穩定性角度出發,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此項抗辯,一審對此沒有進行審理,二審予以審理則違背了兩審終審的原則。盡管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答辯失權制度,但從維護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而言,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債務人在一審中未就此提出抗辯可視為其放棄了此項抗辯。
關于無效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與會者對無效合同財產返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計算存在分歧,觀點如下:
(一)從合同載明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的次日起計算
該種觀點認為,在合同載明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如權利人已經認識到合同無效,可直接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如未認識到合同無效,則應依照合同主張權利,雖然主張權利的后果會因合同無效而使該項權利歸于無效,但因合同無效將依法產生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定債權,其合法的民事權益仍可實現,故上述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合同載明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的次日起計算,這也是上級法院民商事審判條線目前遵循的執法思路。
(二)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
該種觀點認為,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才可能發生財產返還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故上述請求權應自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這也是上級法院民事審判條線目前遵循的執法思路。
(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起計算
該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財產返還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比較復雜,不同的案件往往存在不同的情況,譬如有些損失要得到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之后才能確定,故不宜“一刀切”地劃定單一標準,應由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判斷標準原則上還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收到侵害之時起計算為妥。
經研討,與會人員對于以下問題基本形成一致觀點:第一,關于對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問題,因該項請求屬于權利的主張范疇,故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限制。第二,對于合同經確認無效后財產返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應分別情況予以具體分析,包括:一是對于因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交易而簽訂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知曉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從規制此類違法行為的角度出發,對于此類無效合同確認后的財產返還請求或者財產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行使,在訴訟時效上應嚴格限制,其起算點應從合同自始無效時確定。二是對于法律并非明確禁止的交易行為,此類合同在確認無效后,如委托理財糾紛,其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行使應從該項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時起算。三是對于諸如企業間借貸糾紛,因此類合同均約定有履行期限,且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事實上也是履行完畢后產生糾紛的,故在訴訟時效的確定上可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