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于1998年從銀行貸款,借期一年,同時辦有房屋抵押,當但直到現在,銀行仍未主張債權,當事人希望將房屋出賣,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關于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于1998年從銀行貸款,借期一年,同時辦有房屋抵押,當但直到現在,銀行仍未主張債權,當事人希望將房屋出賣,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本案訴訟時效已過,債權已不受保護,那么抵押物權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護?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我國訴訟時效的規定,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未主張權利,該債權將喪失勝訴權,主權利及于從權利,抵押權作為主債權的從權利,因主權利不受保護,因此,物權法規定,在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未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抵押權也不受法院保護。

那么,當事人如果轉讓房產將如何處理該存在的抵押權呢?因為,雖然抵押權人如果此時行使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但抵押手續仍在,當事人如果希望轉讓房產,必然要解除抵押,當事人該如何處理呢?當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訴,確認抵押權失效,從而解除抵押?
今天,與同事討論了這個案件,他們代理的銀行也發生了這么一個案例,參考黃松有主編的關于物權法的適用中對此條的解釋,物權法定是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所以,我國沒有關于抵押權的期限規定,但本條的本意應該是根據德國的抵押權消滅時效的規定引進而來,因此,在上述案件的情況下,抵押權應該是失效,這也符合促進物權法關于促進物權的流轉、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