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訴訟時限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種非常復雜的情況。第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的救護措施,并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間范圍。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訴訟時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種非常復雜的情況。第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的救護措施,并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間范圍。關于交通肇事逃逸訴訟時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交通肇事,這個主要是有幾種情形的,一種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是因為交通違章造成三人重傷,如果符合這兩種情況,然后行為結構又符合的話,這個可能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而交通肇事逃逸則是這一罪名的加重情節,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一同來了解交通肇事逃逸訴訟時限。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種非常復雜的情況。司法實踐在處理具體案件中據以定罪量刑的結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對同一犯罪情節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都互相滲透著矛盾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的救護措施,并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兩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況,就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這一情節的規定。由此,我們也能夠看出,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在這里顯得非常關鍵。因此,客觀的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對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以及就此類案件如何定罪就顯得非常重要。
1、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
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間范圍。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比如倉庫、車間、洗車房等地方正在進行的裝卸、修理、洗車等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雖然在客觀危害結果上可表現為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但是交通肇事最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體是危害社會的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為要實際地危害公共安全,則它必須是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或與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存在著關聯,否則,作為肇事行為則無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例如《機動車管理辦法》、《城市交通規則》等,具體可表現為無證駕駛、酒后開車、航空駕駛人員故意不與地面聯系等作為和不作為的行為。
3、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也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但是沒有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的也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4、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違章行為和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