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怎么處罰呢

導讀:
洛陽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隊認定被告人吳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以后郭橋及其親屬向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吳林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審判2000年9月7日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林犯交通肇事罪向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林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棄車逃逸應予嚴懲。被告人吳林辯稱其駕駛證不是偽造的事故發生后他并未逃逸而是受傷后被其妻送到了醫院。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怎么處罰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洛陽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隊認定被告人吳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以后郭橋及其親屬向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吳林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審判2000年9月7日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林犯交通肇事罪向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林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棄車逃逸應予嚴懲。被告人吳林辯稱其駕駛證不是偽造的事故發生后他并未逃逸而是受傷后被其妻送到了醫院。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怎么處罰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人吳林男43歲河南省洛陽市人農民初中文化住洛陽市吉利區送莊村第三組。2000年4月8日被逮捕后轉為監視居住同年9月14日取保候審。
2000年2月3日晚8時許被告人吳林持偽造的駕駛證駕駛豫C06869號解放牌貨車由東向西行駛當行至洛陽市吉利區金青線送莊村村口處與濟源市農民李松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但未造成傷亡和財產損失。撞車后吳林駕車繼續往西行駛由于其占道行駛大燈又不亮當行至郭莊村附近其汽車前部又與由東向西靠路邊行駛的郭橋駕駛的人力三輪車后部相撞造成郭橋及其父郭書受傷。肇事后吳林看見有人過來便下車將貨車牌照取下掰彎放到車底下然后棄車逃回家。8時30分左右吉利交警支隊接到報案后趕到現場將傷者送醫院治療郭書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尸檢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洛陽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隊認定被告人吳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又經洛陽市公安局吉利分局鑒定郭橋受重傷構成10級傷殘其人力三輪車報廢價值410元。
案發以后郭橋及其親屬向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吳林賠償各項經濟損失。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吳林賠償郭橋、郭書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等共計64664.62元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時由于被害人郭橋的傷勢尚未經有關部門作出鑒定其人力三輪車損失費尚未作出評估因而該民事判決對郭橋的傷殘補助費和人力三輪車損失費未作處理。
審判
2000年9月7日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林犯交通肇事罪向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郭橋向該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吳林賠償其傷殘補助費及人力三輪車損失費。被告人吳林辯稱其駕駛證不是偽造的事故發生后他并未逃逸而是受傷后被其妻送到了醫院。
洛陽市吉利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林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棄車逃逸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林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被告人吳林辯稱其駕駛證不是偽造的事故發生后他并未逃逸而是受傷后被其妻送到了醫院。對這一辯解經查與事實不符其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于2000年10月8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吳林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橋傷殘補助費6831.30元三輪車款410元共計人民幣7241.30元。
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