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被告在外地如何起訴

導讀:
”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間借貸糾紛一般由被告地法院管轄,如果被告失蹤或者被監禁等情形的,可以由原告地法院管轄。(三)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那么債務糾紛被告在外地如何起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間借貸糾紛一般由被告地法院管轄,如果被告失蹤或者被監禁等情形的,可以由原告地法院管轄。(三)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關于債務糾紛被告在外地如何起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間借貸糾紛一般由被告地法院管轄,如果被告失蹤或者被監禁等情形的,可以由原告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一)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三)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