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可以中止履行的

導讀: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那么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可以中止履行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關于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可以中止履行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可以中止履行的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