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可以適用合同抗辯權

導讀: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什么時候可以適用合同抗辯權
1、在下列情形時,可以適用合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且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時,可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在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時,可以適用先履行抗辯權或者不安抗辯權。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不享有哪些抗辯權
1、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2、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