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

導讀:
非交通運輸人員不能成為危險駕駛罪的主體。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運輸安全。從理論上來說,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客體是完全相同的。相對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嚴重后果。而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只規定了處拘役,并處罰金。最為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為兩種類型: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交通運輸人員不能成為危險駕駛罪的主體。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運輸安全。從理論上來說,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客體是完全相同的。相對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嚴重后果。而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只規定了處拘役,并處罰金。最為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為兩種類型: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關于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伴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帶來了很多相關的產業以及行業的發展,比如交通。隨著交通的飛速發展也導致了現在很多的交通事故的發生。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兩者的不同:
主體和客體: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與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不完全相同,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是非交通運輸人員。所謂交通運輸人員,一般是指專門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專業人員,以及與保障交通運輸活動安全運行具有直接關系的專業人員。其中包括交通工具的操縱人員(如駕駛員),交通運輸活動的指揮、調度人員,交通安全設施的操縱、管理人員等。什么是非交通運輸人員指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一切人員,包括行人、乘車人及其他交通參與人沒有合法手續,從事正常交通運輸的人員并且尚未取得特定業務資格的人。對于危險駕駛罪而言,交通運輸人員與非交通運輸人員的區分是有現實意義的。也就是說,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交通運輸人員或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運輸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不能成為危險駕駛罪的主體。
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客體
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都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所以“公共安全”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同類客體。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有人認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公共生產、生活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運輸安全。從理論上來說,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客體是完全相同的。
犯罪主觀
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
行為方式
危險駕駛罪包括醉酒駕駛和追逐竟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結果危害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酒駕駛或追逐竟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四)定罪量刑不同。相對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嚴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為三個等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只規定了處拘役,并處罰金。
兩者的聯系:
刑法理論上認為,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險駕駛罪,事實上,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構造產生了變化。最為明顯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為兩種類型:即不以危險駕駛罪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作為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從而成為結果加重犯。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逃逸方式也與危險駕駛罪相關聯。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三、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