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破壞軍用通信設施罪立案標準

導讀:
在當今社會,中國的國防力量越來越強大。在軍隊中,如果有疏忽損壞武器和軍事裝備的行為,就有犯罪嫌疑。那么,過失破壞軍用通信設施罪立案標準?
一、過失破壞軍用通信設施罪立案標準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斗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國國防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占國防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違反國防法律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損害部隊戰斗力,削弱國防能力,危害國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一是武器裝備,它是武裝部隊直接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斗車輛、作戰飛機、戰斗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車輛等。二是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三是軍用通信,是指軍隊為實施指揮、運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信息傳遞,它是保障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如無線電通信、有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簡易信號通信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種多樣,既可以采用諸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質等危險方法,又可以采用諸如發射信號干擾,盜用軍用無線頻率,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拆卸、安裝某種能引起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術手段,還可以采取諸如摧毀、砸擊、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設備、電纜電線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維修義務而使其過受破壞。只要屬于本質上的破壞,無論其方式如何,均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于貪利圖財、泄憤報復或者敵意,仍然進行破壞,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種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嚴重性不僅僅在于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財產價值,而是在于這種破壞行為能夠使武器裝備喪失其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我軍的戰備和戰斗能力。其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系的軍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后者破壞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據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局部,并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為,具體的規定如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