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起訴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

導讀: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上可知,欠款起訴管轄權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那么欠款起訴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上可知,欠款起訴管轄權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關于欠款起訴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欠款起訴管轄權確定之級別管轄
欠款起訴管轄權是如何確定的,我們首先考慮的是法院的級別管轄,即由哪個級別的法院受理欠款起訴。
我國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別的法院第一審民事案件管轄范圍是不同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由上可知,欠款起訴管轄權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欠款起訴管轄權確定之地域管轄
在弄清楚欠款糾紛應當由哪個級別的法院管轄之后,接下來要確定債權人要到哪個地區的基層法院去提起訴訟。這就涉及到地域管轄的問題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被告戶籍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被告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從這一條法律規定來看,欠款起訴首先考慮欠款人的戶籍地基層法院,當欠款人的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就選擇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
三、欠款起訴管轄權確定之特殊地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債權人發現欠款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債權人起訴欠款人,則由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借款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條法規是針對當事人之間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新增了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