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往來欠款起訴時效是多久

導讀:
二、買方未支付貨款而僅給賣方出具一張欠條,欠條上還未注明還款期限的情形的生意往來欠款起訴時效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答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那么生意往來欠款起訴時效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買方未支付貨款而僅給賣方出具一張欠條,欠條上還未注明還款期限的情形的生意往來欠款起訴時效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答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關于生意往來欠款起訴時效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同時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也就是買賣合同糾紛拖欠貨款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一、生意往來欠款起訴時效起算點具體情況:
(一)當事人之間對支付貨款的時間達成合意,訴訟時效即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二)當事人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也就是如果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能夠明確貨款應當支付的時間的,則訴訟時效從該履行期限過后開始計算;
(三)若以上兩種方式都無法明確的,則應當明確為買受人應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貨款,則訴訟時效應從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取得的次日開始計算。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答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即訴訟時效從欠條出具次日起算。
三、總結生意往來欠款起訴時效情況:
(一)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
(二)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三)在兩年內,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四)除非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欠款合同20年內不主張權利,才會超出法律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