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錢后未收借條 對方不認賬被起訴 談話錄音具有證據效力成功案例

導讀:
王先生與李女士是認識多年的老朋友,前兩年還曾合伙開廠,現在二人卻為了4萬元借款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嘉定法院南翔法庭以一份錄音作為定案依據,將原、被告間的借款合同糾紛進行了明確認定,依法駁回王先生要求李女士償還借款4萬元的訴訟請求。王先生手持李女士寫的借條向法院起訴,稱李女士曾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8月向其分別借款1萬元和3萬元,但至今未還,自己曾多次向李女士催收未果,請求法院主持公道,判令李女士歸還借款4萬元。那么還錢后未收借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先生與李女士是認識多年的老朋友,前兩年還曾合伙開廠,現在二人卻為了4萬元借款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嘉定法院南翔法庭以一份錄音作為定案依據,將原、被告間的借款合同糾紛進行了明確認定,依法駁回王先生要求李女士償還借款4萬元的訴訟請求。王先生手持李女士寫的借條向法院起訴,稱李女士曾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8月向其分別借款1萬元和3萬元,但至今未還,自己曾多次向李女士催收未果,請求法院主持公道,判令李女士歸還借款4萬元。關于還錢后未收借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先生與李女士是認識多年的“老朋友”,前兩年還曾合伙開廠,現在二人卻為了4萬元借款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嘉定法院南翔法庭以一份錄音作為定案依據,將原、被告間的借款合同糾紛進行了明確認定,依法駁回王先生要求李女士償還借款4萬元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手持李女士寫的借條向法院起訴,稱李女士曾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8月向其分別借款1萬元和3萬元,但至今未還,自己曾多次向李女士催收未果,請求法院主持公道,判令李女士歸還借款4萬元。
對于王先生的說法,李女士稱自己的確向王先生借過錢,但已經全部歸還了。李女士說,她在還款時,基于對王先生的信任,就沒有收回借條,而且王先生對自己說過借條已讓其妻撕毀,她從未想過王先生會拿著這兩張借條到法院起訴。李女士認為,王先生到法院告她是為了逃避債務,因為她與王先生的合作關系在2008年10月結束后,法院曾判決王先生給付她5.2萬元,這筆錢王先生一直未付,王先生就是為了不付這筆錢才這樣做的。為了證明自己,李女士向法院提供了錄音資料、民事判決書等證據。
針對李女士的說法,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補充意見,稱自己確實曾向李女士借過四筆款,分別在2006年借2萬元、2007年夏天借4萬元、2007年12月13日借1萬元、2008年8月24日借3萬元,共計10萬元。前兩筆借款已歸還,相應借條已被原告撕毀,但本案所涉的4萬元仍未歸還,因此借條還在他這里。
法官———談話錄音具有證據效力
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王先生和李女士之間除上述借款往來之外,還有解除合伙協議后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發生在前,合伙結算在后,但時間間隔不長,在互負債務情況下,雙方結算時不考慮之前的借款而僅結算合伙債務,不符常理。此外,錄音資料還顯示,王先生在李女士反復追問“我還了沒?”“那我還欠你錢嗎?”后,回答“你真的還了”、“我沒說你欠我錢”。錄音資料中的其他內容也反映出李女士在返還王先生借款4萬元后,未當場收回借條,王先生向李女士承諾借條嗣后由其妻撕毀。
承辦法官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以通常的、善良的、理性的第三人的判斷為檢驗標準,確認被告提供的錄音資料與其他證據的綜合證明力超過原告所持有的借條原件的證明效力,并以此為基礎認定了被告還款之事實,駁回了原告訴請。
南翔法庭審理此案的承辦法官認為,李女士提供的其與王先生之間的現場對話錄音并未采用脅迫或竊聽等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其內容也未涉及個人名譽,且原告對談話真實性亦無異議,因此法院確認該證據具有證據效力。再結合原、被告雙方借、還款的習慣、錄音資料中的具體細節以及原告曾同意在審理中作測謊鑒定后又反悔等事實,法院最終采信了被告李女士已履行歸還4萬元借款的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視聽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非法安裝竊聽器、非法進行手機監聽等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三是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陳穎婷陳麗)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