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可撤銷婚姻的相關裁判規則6條

導讀:
關于可撤銷婚姻的相關裁判規則6條重點條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法條變遷說明《民法典》第1052條是關于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本條完善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第11條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期間起算點,不再以結婚登記之日為起算點,而是規定受脅迫一方當事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可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同時,《民法典》1052條對可撤銷婚姻的機關作出修改,受脅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那么關于可撤銷婚姻的相關裁判規則6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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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可撤銷婚姻的相關裁判規則6條
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052條是關于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本條完善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第11條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期間起算點,不再以結婚登記之日為起算點,而是規定受脅迫一方當事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可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同時,《民法典》1052條對可撤銷婚姻的機關作出修改,受脅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
法條變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類案裁判規則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林某訴李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本案要旨:一方以不答應結婚就對對方及其親屬的生命進行損害為要挾,采取自殘的手段,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與其登記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審理法院:新疆鞏留縣人民法院
來源:新疆法院網2016年5月9日
2.**受脅迫而結婚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符少梅、符浩成撤銷婚姻案
本案要旨: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是必須處于自己的真實意愿,一方受脅迫而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的,受脅迫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來源:中國法院網2015年9月22日
3.**一方因受脅迫登記結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另一方對脅迫事實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徐某訴張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本案要旨:結婚須男女雙方自愿,一方被對方親屬脅迫,在結婚登記時違背自己真實意愿,婚后無法建立夫妻感情,一方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方對脅迫的事實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號:(2017)浙0281民初3365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4.**一方因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馬某與鄭某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本案要旨:另一方以一方的名譽、身體健康及父母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一方違背真實意愿與其進行登記結婚的,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受脅迫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號:(2015)連民二初字第00397號
審理法院: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5.**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卓某訴宋某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本案要旨: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外一方當事人或者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一方以另一方家人的生命健康作為威脅要求另一方與其結婚的,受脅迫結婚的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案號:(2014)沭民一初字第4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6.**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為行使**吳某母親申請撤銷王某與吳某婚姻案
本案要旨: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由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為行使。
來源:法信精選
司法觀點
1.**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主體范圍和行權期間**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并未對有權請求撤銷婚姻的主體范圍及行權期間作出修改。2001年《婚姻法》實施過程中,對于如何理解受脅迫的一方有過疑義。有觀點認為,由于脅迫的對象可以是婚姻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是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此可行使撤銷權的受脅迫的一方不僅包括受脅迫的婚姻當事人,還包括受脅迫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但是,由于婚姻主要是婚姻當事人自己的事務,不論是對婚姻一方當事人本身的脅迫,還是以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健康等事項相要挾,最終都是違背婚姻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迫使婚姻當事人結婚,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8條第2款)明確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至于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其在締結婚姻關系時系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愿意與之結婚,結婚行為并未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成立后沒有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
撤銷權屬于形成權,行使撤銷權會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在可撤銷婚姻糾紛中,撤銷權人單方行使撤銷權的行為將使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被撤銷,涉及婚姻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故為了避免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以及對婚姻另一方當事人權益的保護,法律規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撤銷權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若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則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這個期限不行使撤銷權的,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不得再以受脅迫為由,請求撤銷其婚姻。2001年《婚姻法》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期間為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但在因脅迫而結婚的情況下,有的當事人受脅迫的情形有可能一直持續,甚至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后仍然存在,此時,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無法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限內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在脅迫情形結束后想要撤銷婚姻的,又因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已屆滿,無法再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因脅迫而結婚,嚴重違背其自由意志,但又不能行使撤銷權撤銷該婚姻,其合法權益未能得到全面的保護。故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限制,應當以受脅迫一方當事人能夠自由行使撤銷權為前提。因此,本次《民法典》編纂對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不以結婚登記之日為起算點,而是規定受脅迫一方當事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可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本條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期間為一年,該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在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屆滿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2.**可撤銷婚姻的機關及程序**
本次《民法典》編纂對2001年《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根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曾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有宣告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的權力,但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刪除了婚姻登記機關宣告婚姻無效的規定。根據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在因脅迫而結婚的情形下,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提供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后,若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這是由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債務等問題不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效力問題,而是當事人因婚姻關系產生的其他相關民事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對該類爭議進行審理。婚姻登記機關作為對婚姻事項監督和管理的行政機關,無權對其他爭議作出處理決定。
(以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93~94頁。)
關聯法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十八條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九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脅迫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來源:民法典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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