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子女由誰撫養

導讀: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則,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于女平等的權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損害和輕視。法律規則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力責任,與合法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力責任相同。可吊銷婚姻被免除時,當事人一方個人的產業歸個人所有。那么可撤銷婚姻的子女由誰撫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則,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于女平等的權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損害和輕視。法律規則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力責任,與合法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力責任相同。可吊銷婚姻被免除時,當事人一方個人的產業歸個人所有。關于可撤銷婚姻的子女由誰撫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可撤銷婚姻的相關規定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的子女由誰撫育
可撤銷婚姻中當事人一起日子期間所生的子女,歸于非婚生子女,我國對此采納維護的準則,供認其子女的合法位置。
1、與婚生子女承認撫育權歸屬的時分采納相同的準則。《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則,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于女平等的權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損害和輕視。法律規則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力責任,與合法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力責任相同。如爸爸媽媽對子女有撫育教育的責任;子女對爸爸媽媽有奉養攙扶的責任。爸爸媽媽不履行撫育責任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媽媽交給撫育費的權力。
2、兩邊當事人均有撫育、教育子女、承當子女的日子費和教育費的責任。一方撫育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三、怎么處理可撤銷婚姻的產業
1、兩邊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的收入,認定為個人產業。兩邊各自繼承和受贈的產業,依照個人產業對待。可吊銷婚姻被免除時,當事人一方個人的產業歸個人所有。
2、同居期間當事人兩邊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辦的產業,依照按份共有處理。婚姻被吊銷后,兩邊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從共有產業平分割出歸于自己的比例。




